為了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推動創新應用,強化安全保障,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天津市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實際,制定了《天津市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發展條例》條例,并經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行政區域內智能網聯汽車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和創新應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該條例所稱智能網聯汽車,是指搭載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融合通信與網絡、人工智能等技術,實現車與人、車、路、云等智能信息交換、共享,具備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和完全自動駕駛汽車。
天津市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發展條例
(2025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
第三章 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章 創新應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高質量發展,推動創新應用,強化安全保障,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智能網聯汽車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基礎設施建設和創新應用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智能網聯汽車,是指搭載車載傳感器、控制器、執行器等裝置,融合通信與網絡、人工智能等技術,實現車與人、車、路、云等智能信息交換、共享,具備復雜環境感知、智能決策、協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車,包括有條件自動駕駛汽車、高度自動駕駛汽車和完全自動駕駛汽車。
本條例所稱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包括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化應用試點等活動。
第三條 本市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發展應當遵循創新驅動、市場主導、政府引導、開放合作、公平競爭、包容審慎、安全可控的原則,符合科技倫理要求,培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生態。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發展工作的領導,將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制定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發展措施,統籌發展布局,優化發展環境,協調解決智能網聯汽車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發展措施,根據本行政區域產業發展需求,組織做好智能網聯汽車發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智能網聯汽車產業促進和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活動管理等工作。
市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智能網聯汽車應用場景實施、商業化應用試點活動管理等工作。
市公安部門負責智能網聯汽車登記、號牌發放、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查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等工作,依法在職責范圍內負責網絡數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規劃資源部門負責智能網聯汽車運行、服務和測試過程中地理信息數據的采集、存儲、傳輸、處理等測繪活動的管理以及導航電子地圖制作測繪資質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智能網聯汽車網絡安全、網絡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市數據管理部門負責推動市級智能網聯汽車數據服務管理平臺建設,統一技術標準,履行相關監督管理職責。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科學技術、應急管理、通信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智能網聯汽車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智能網聯汽車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產業與技術聯盟等社會組織的建設和發展。
智能網聯汽車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等應當開展行業自律管理,推動技術交流、信息共享、標準制定、產業協作,促進行業公平競爭和持續健康發展。
第七條 鼓勵新聞媒體、智能網聯汽車相關行業協會、商會、學會、企業等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宣傳,推動智能網聯汽車科普和應用體驗,營造智能網聯汽車發展良好氛圍。
第八條 本市加強與北京市、河北省等地區在智能網聯汽車領域的協同創新,推動政策互認、標準兼容、場景聯通、服務共享、產業協作,為多場景、跨區域的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活動提供支持,促進區域產業布局優化和產業鏈上下游協同,推動京津冀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國家先進制造業集群建設。
第二章 技術創新和產業發展
第九條 本市支持智能網聯汽車技術創新,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各類創新主體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領域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加強智能網聯汽車核心技術攻關和關鍵產品研發,提升產業創新能力。
支持智能網聯汽車領域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創新聯合體、共性技術研發平臺等創新載體建設,統籌科技創新資源,推動實現源頭創新和技術瓶頸突破。
第十條 支持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加強產學研用合作,加大研發投入,促進智能網聯汽車領域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智能網聯汽車領域的國家、市科技重大專項和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研究成果在本市產業化應用。
第十一條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各類創新主體圍繞智能網聯汽車技術創新加強知識產權創造和儲備,培育和形成知識產權成果,推動知識產權在智能網聯汽車領域的轉化應用。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支持企業開展品牌建設、知識產權快速維權等活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公安、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數據管理等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根據智能網聯汽車技術創新發展的需要推動相關標準研制。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行業協會制定或者參與制定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參與制定相關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十三條 本市支持智能網聯汽車檢驗檢測產業發展,提升智能網聯汽車及關鍵零部件的測試評價與檢測認證能力。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和行業協會等參與智能網聯汽車檢驗檢測體系建設,搭建智能網聯汽車檢驗檢測平臺,建立模擬仿真測試、封閉場地測試、實際道路測試三級測試體系,提升測試驗證能力。
第十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推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集聚發展,培育、引進、壯大產業鏈上下游企業。
支持整車生產企業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研發和生產,培育和引進智能網聯汽車關鍵零部件企業,培育智能網聯汽車工業軟件特色產品。
支持智能網聯汽車初創型企業擴大規模,培育和引進具有核心技術競爭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
第十五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組織開展各類智能網聯汽車產業供需對接活動,推動整車企業、零部件企業、相關服務企業等進行對接,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業鏈上下游配套合作。
第十六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智能網聯汽車整車及關鍵零部件制造、研發與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網絡通信等產業融合發展,構建互融共生、合作共贏的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生態。
第十七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搭建智能網聯汽車領域交流合作平臺,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在智能網聯汽車基礎研究、技術開發、人才培育等方面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支持舉辦智能網聯汽車論壇、展會、賽事等活動。
第十八條 支持智能網聯汽車產業各類參與主體依法使用智能網聯汽車有關數據,建立數據開發利用合作機制,開發數據服務產品,提供市場化、社會化的應用和服務。
第三章 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統籌推動智能路網建設,推進智能網聯汽車基礎設施建設與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銜接融合。
區人民政府結合本行政區域智能網聯汽車發展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基礎設施建設。
市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公安、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落實智能路網建設要求,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推進智能網聯汽車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 本市通過改造現有路側基礎設施等方式,推進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建設。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應當按照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建設要求,為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建設預留空間。
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的設計和使用,應當考慮各種自動駕駛技術路線的需求。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可持續的智能網聯汽車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運營維護模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基礎設施投資、建設、運營和維護。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統籌推動市級智能網聯汽車數據服務管理平臺建設,建立健全數據匯聚、治理、應用的全流程管理機制,通過平臺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入網運行和安全保障服務,支撐開展創新應用活動相關管理工作,協同汽車數據處理者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網絡和汽車數據安全防護。
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活動主體、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運營主體,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分類分級向市級智能網聯汽車數據服務管理平臺上傳相關數據。
區人民政府結合實際需求開展區級智能網聯汽車數據服務管理平臺建設,并做好與市級平臺的對接和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通信運營企業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建設適應智能網聯汽車需求的低時延、高可靠的通信網絡。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相關企業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探索智能網聯汽車高精度地圖等導航電子地圖安全應用,鼓勵依法開展地理信息數據實時更新、安全傳輸等技術應用。
第四章 創新應用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在本市全域范圍內開放智能網聯汽車測試道路。
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按照確保安全、方便管理的原則,綜合考慮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技術和產品發展、智能化路側基礎設施建設、通行影響等因素,按照全域開放、分批實施的要求,統籌確定和調整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活動的區域、道路,并向社會公布。
相關區人民政府等應當按照市有關部門開放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活動的要求,對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活動的具體區域、道路制定實施方案,經市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審核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本市支持符合條件的單位在下列應用場景下,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活動,驗證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
(一)個人乘用車出行;
(二)除校車業務以外的城市公交、出租汽車等客運服務;
(三)除危險貨物運輸以外的道路貨物運輸;
(四)擺渡接駁、環衛清掃、治安巡邏等城市運行保障;
(五)國家和本市支持開展的其他應用場景。
在前款應用場景下開展創新應用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不得干擾正常道路交通活動。
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及相關領域管理部門,根據本市道路承載能力等實際情況,制定應用場景開放計劃,分階段、按區域開放重點應用場景。
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部門建立健全智能網聯汽車應用場景征集、發布機制,激發市場活力,促進應用場景推廣。
第二十七條 創新應用活動主體需要在本市測試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等功能的,可以向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申請開展道路測試活動。完成道路測試活動并達到規定條件,需要測試載人載物等應用場景的,可以向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申請開展示范應用活動。
創新應用活動主體申請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活動,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具備相應條件,提供安全性自我聲明,并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公安部門進行確認;經確認的,由市公安部門依法核發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
第二十八條 在本市以外的區域已經或者正在開展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活動,申請在本市開展類似創新應用活動的,經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公安部門確認,可以結合異地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條件和結果簡化辦理程序。
第二十九條 創新應用活動主體完成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活動的,可以向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申請開展安全評估。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公安部門組織開展安全評估,經評估符合相關要求的,創新應用活動主體可以申請開展商業化應用試點活動。
安全評估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市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在本市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商業化應用試點活動,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相應業務類別的運行運營能力;
(二)具備相應責任承擔能力、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保障等能力;
(三)經安全評估符合相關要求;
(四)安全員、平臺安全監控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符合規定的條件;
(五)有完善的商業化應用試點活動方案、運行安全保障制度和應急處理機制;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創新應用活動主體,可以向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經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確認并依法取得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后,方可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商業化應用試點活動。擅自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商業化應用試點活動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責令停止試點活動,由市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公安部門進行約談并要求整改;拒不整改的,收回試驗用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
智能網聯汽車商業化應用試點活動的管理辦法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一條 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活動主體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車輛、人員等運行安全管理制度,具備智能網聯汽車運行安全監測平臺,加強全流程監控,實時動態監測車輛、人員、網絡等運行情況,定期對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系統及其他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維護,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提升車輛安全運行能力。
第三十二條 開展智能網聯汽車商業化應用試點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安全員、平臺安全監控人員。安全員、平臺安全監控人員應當掌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操作規范監測、保障智能網聯汽車安全運行;
(二)掌握車輛運行時的交通環境,根據平臺安全監測、智能網聯汽車系統提示和道路交通突發情況,采取及時發出預警、接管車輛控制權等相應處置措施;
(三)發生交通事故時,配合公安部門做好事故責任認定、處理等工作;
(四)其他應當履行的安全職責。
智能網聯汽車商業化應用試點活動主體應當加強安全員和平臺安全監控人員的培訓、考核及管理。
第三十三條 開展創新應用活動的智能網聯汽車應當按照規定懸掛、放置車輛號牌,在車身顯著位置標識自動駕駛車輛,并設置車輛緊急情況聯絡方式。
智能網聯汽車上路行駛時,應當監控車輛運行狀態和周圍環境,并開啟車內外自動駕駛模式安全提示;用于載客的還應當在車輛內部通過播放語音等方式進行提示。
乘車人應當認真聽取車內安全提示,了解有關安全注意事項,并遵守乘車安全規則。
第三十四條 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活動主體開展道路測試、示范應用、商業化應用試點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購買相應保險。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適應智能網聯汽車特點的保險產品,為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和消費者提供保險服務。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財政資金保障,依托產業基金,加大對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發展的支持力度。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加大對智能網聯汽車相關企業和智能網聯汽車領域應用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
第三十六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加強智能網聯汽車人才的引進和培養,組織各類人才交流活動,支持開展繼續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壯大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隊伍。
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相關專業和課程體系建設,通過與企業產學研用合作、共建實習實訓基地、開展訂單式培養等方式,培養符合智能網聯汽車發展需求的相關人才。
鼓勵智能網聯汽車領域企業事業單位和各類社會組織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技能培訓,培養掌握先進技術技能和崗位適應能力強的各層次應用型人才。
第三十七條 智能網聯汽車上路通行期間,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調查和處理。相關企業和個人應當配合公安部門的調查和處理,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第三十八條 市網信部門統籌協調全市智能網聯汽車網絡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交通運輸、通信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全市智能網聯汽車網絡安全管理工作。
智能網聯汽車生產、軟件提供、通信運營等相關企業應當依法落實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建立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網絡安全風險管控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優化升級智能網聯汽車系統軟件,依法落實網絡安全相關管理要求。
第三十九條 智能網聯汽車生產、軟件提供、通信運營等相關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數據安全保護管理制度,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依法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
開展智能網聯汽車相關數據處理活動應當加強風險監測,發現數據安全缺陷、漏洞等風險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數據泄露、損毀、丟失;發生數據安全事件時,相關企業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按照規定及時告知用戶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智能網聯汽車數據跨境傳輸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智能網聯汽車在開展創新應用活動中對地理信息數據進行采集、存儲、傳輸和處理的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規定的測繪活動,應當依照測繪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范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網信等部門應當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相關應急預案,對相關企業突發事件應對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智能網聯汽車創新應用活動主體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制度,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開展應急演練。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并按照規定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功能型無人車的測試和上路通行規范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